1.各單體電池間比重差異在0.05以內。
2.4年/8年以內容量30%以上使用中正常老化的有效電池(此為機率再生),有效再生條件3年/6年以內容量60%左右的正常老化電池。
3.3年/6年以內容量60%以上使用中異常病症的衰減電池(此為機率再生),有效再生條件為1年/3年以內容量80%以上異常病症的衰減電池。
4.電解液無缺失,無極板暴露乾燥現象。
5.電解液無混濁,呈褐紅色或灰黑色。
6.電極板無斷裂變形,或鉛粉析出結塊呈泡棉狀。
7.電槽外殼無膨脹變形。
8.電池無長期性的高燒不退50度C以上或補水頻率異常高的情況。
*4年/8年代表鉛蓄電池操作頻率高/低的使用年限,餘例同。
電池再生修復於電池組使用3-5年容量約60%時效果最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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